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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劳动纠纷了怎么办十招解决

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一般都能相互合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产生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遇到劳动纠纷了怎么办十招解决

遇到劳动纠纷了怎么办十招解决

1、没签合同、没买社保、随意降薪,这些以前看似平常的动作,都是违法的,企业要赔偿劳动者相应的损失。一旦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只要及时收集证据,运用法律武器,就能避免吃亏。2、遇到劳动纠纷可以直接到当地劳动局反映情况,经审查后符合规定的,劳动监察部门会进行调查,责令企业作出改正,甚至进行处罚等。一般2个月内可以完成。维权成本几近于无。

3、发生劳动争议后,可选择4种方式解决:(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2)当事人→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3)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步骤并非每个步骤都要经过,我国法律法规只规定了提起劳动仲裁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其他步骤可选择适用。

4、虽说法律法规规定了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想要证明自己的观点需有充分的证据,如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可以出示打卡记录、工资条、为公司代发快递的快递单等等作为证据。

5、聘请律师处理劳动纠纷,事半功倍。律师的专业水平对于成功解决纠纷起到很大帮助,律师函及其他文书,更是有震慑作用。

6、劳动纠纷也是有“法律保质期”的,过期可就不会受法律保护了。劳动仲裁申请时效要注意,劳动者在遇到劳动争议时,要特别注意不要错过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切忌轻易地放弃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法律不保护睡在权利上的人,遇到侵害自己权益的不良企业,一定要及时维权。

7、在劳动仲裁程序中也有调解程序,要抓住调解机会,进入劳动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之后,在审理程序当中均有一个调解程序,这个调解程序也是化解纷争的好机会。劳动者应当抓住此次调解机会,适当地退让,积极协商处理。

8、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如工资条、工作证等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但是为了由被动变主动,建议劳动者在维权之前要有证据意识,注意保留对自己有利的一些证据原件,以备后用。

9、劳动者如果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予受理仲裁决定或通知书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审判庭依据民事诉讼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10、如果真的遇到劳动纠纷,而且您还是处于弱势的劳动者一方的时候,这里还要特别提醒您一句,还可以试着申请国家免费的法律援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总之不要着急,记住保管好相应的证据,比如双方签订的合同、工资条等可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材料,如果协商不成,就果断采取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吧。

关于举办“税、法双管齐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应对与操作实务培训班的通知各相关单位:

自2020年5月1日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了。《条例》是我国迄今为止工资支付方面的最高层次立法,其中明确了工资专用账户、建筑业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等一系列规定。多个重点条款对建筑企业的用工管理产生了质变!

建筑业三大成本:人、才、机,其中人力成本是最复杂多变,最容易受到合法性、合规性影响的成本项目。《条例》实施后建筑业劳务开支的大背景发生质变,《条例》虽不是税法,却直接影响着工资、用工、欠款、发票,从而深刻影响企业的税务风险与成本管控。

针对《条例》的实施与实名制的大力推进,建筑企业如何采取有效用工模式调整缓解内部资金压力?怎样进行内部制度调整动作从而有效防范劳务用工各个环节财税及法律风险?《条例》的实施会给建筑业带来怎样的变化与挑战?为帮助建筑企业解决以上问题,规范《条例》实施后建筑企业的用工模式,控制相关法律风险与项目成本,北京中建政研信息咨询中心将于7月30日至8月1日在南京举办“税、法双管齐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与应对实务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授课师资

徐寅哲:中建政研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工程总承包部副主任,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仲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执业十四年间为各大房地产、施工企业负责处理各类工程诉讼案件数百起,参与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自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工作。

蓝敏:中建政研专家委员会委员,实战型税务咨询师、税务讲师。早年供职于税务系统,1998年起,从事企业税务顾问、筹划、风险诊断等涉税咨询工作,是国内较早从事税务咨询的专家。2000年起,从事税务培训、税务内训工作。目前是多家税务师事务所、财税咨询公司专家合伙人。

二、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背景、体例及特点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制定背景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体例

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特点

第二部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工程承包企业十大影响

1.农民工工资拖欠清偿责任

2.农民工工资总包代发制度

3.存储工资保证金

4.施工合同中人工费与工程款的分别结算

5.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6.劳动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实名制、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等)

7.不得变相扣押社保卡和银行卡

8.用工管理台账、清单等

9.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10.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

第三部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工程承包企业的其他重要间接影响问题

1.禁止垫资

2.支付担保

第四部分新形势、新压力、新机遇

1.相比于营业税时代,稽查风险、核算风险加大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简介

3.《条例》对施工行业的压力及其操作与应对

4.《条例》之下的纳税风险与发票风险

第五部分用工模式与纳税模式

1.自有员工模式

2.自有员工与非员工的判别

3.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工、季节工

4.劳务分包与劳务派遣

5.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

6.不同用工模式下的发票与纳税特点

第六部分压力与压力传导

1.工程款进度与工资进度

2.工程欠款的变化

3.工资保障金与工资代付

4.工资的代偿、代付与发票

5.工资代为支付后的追偿处理

6.业务纠纷下的农民工工资风险

7.农民工工资的各项会计处理

8.社保风险的变化与再认识

第七部分新风险与新控制

1.缺票如何解决,老办法遇上新问题

2.挂靠联营模式下的新风险

3.劳务派遣企业与劳务派遣发票

4.税务机关如果继续核定征收个税

5.挂证人员的工资与社保

三、参会对象

建设单位(业主、开发商、甲方)领导和工程管理人员;各类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主管领导、负责工程管理和农民工管理的相关负责人等。

四、培训时间

2020年7月30日—8月1日(30日全天报到)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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